如果是超過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怎麼辦?
一、如果是超過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怎麼辦?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條、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對此也做了詳細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向法院起訴。
雖然《行政複議法》未直接規定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最長期限,但若不參照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加以限制,當事人在不能通過訴訟途徑請求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為效力時,可能轉而請求行政機關進入複議程序,進而對複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提起訴訟,通過申請複議達到規避起訴期限的目的。
在我國在一些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的時候,我們知道行政複議程序有複議申請、受理、答覆以及執行。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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