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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不能同時處罰是不是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不能同時處罰是不是

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不能同時處罰是不是

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一般不會同時處罰,受到刑事處罰後通常不承受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做法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限定:違法做法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而我國刑事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受到刑事處罰後通常不承受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做法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限定:違法做法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一,應當區分行政處罰和刑罰的界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制裁,刑罰是國家審判機關對違反刑事法律規範的刑事犯罪分子實施的制裁。行政處罰和刑罰雖都屬於國家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制裁,但是,二者之間卻有明顯的界限。一是做出制裁的機關不同。行政處罰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做出,刑罰則由國家審判機關做出。二是做出制裁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的是行政法律規範,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嚴重;刑罰依據的是刑事法律規範,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節較重,社會危害嚴重。三是制裁的方式和種類不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種類由行政法律規範規定,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照、行政拘留等;刑罰的方式和種類由刑法規定,包括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由於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不同,刑罰的制裁方式要比行政處罰的制裁方式嚴厲得多。

第二,應當區分不同的法律責任。

人們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法律責任互不替代”,即人們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就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不能讓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人承擔刑事責任,也不能讓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僅承擔行政責任;人們應當承擔幾種法律責任就承擔幾種法律責任,不能讓應當承擔兩種法律責任的人只承擔一種法律責任,也不能讓應當承擔一種法律責任的人承擔兩種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兩者一般是不會同時處罰的,如果當事人被行政拘留過了,那麼拘留的時間是可以折抵法院判刑的刑期的,所以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是不會同時處罰的,而且所受的罰款也可以折抵法院的罰金,並不會重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