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一、行政處罰時間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間是合理的,但因為當天不足一天,實際計算天數時,從次日開始完整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行政處罰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種類的行政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裁決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
執行行政裁決時,應該由具有民事爭議的一方,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行政機構調查後決定立案的,會通知當事人。當事人需要提前準備答辯狀及相關的證據,答辯狀通過行政機構的審查後,行政裁決機關會根據事實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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