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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怎樣行使強制執行權

行政機關怎樣行使強制執行權
律師解析:行政機關行使強制執行權,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通知當事人到場;
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