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流程
主持聽證會在操作上採取抗辯式來進行,其具體程序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一、聽證開始階段
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後,應把握三個要點。
1、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果把當事人的主體搞錯了或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代理權存在缺陷,則主持聽證無效。
2、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3、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對象除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外,還包括本案的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該程序必不可少,萬不可缺漏,否則主持聽證無效。
二、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
這個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於當場核實事實,或進一步查清事實,為依法行政作出正確決策。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等。所有與認定案件的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並經質證後確認。該階段可分兩種情況掌握。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單一或比較簡單的,基本上可用兩個步驟解決問題。
1、先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2、然後由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涉嫌多種違法事實或案情複雜的,一般來説,應“一事一述一證一舉一質一認”,具體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調查人員陳述事實和舉證(由當事人質證、申辯)。先由調查人員就當事人涉嫌的違法事實逐類或逐個提出,逐個舉證,逐個提出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然後,由聽證主持人逐一交當事人辨認證據(設傳遞證據的工作人員一名),並徵詢其質證、申辯的意見,再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質證的情況當場認證,即當場確認有效或無效。最後,向調查人員問清是否全部證據舉證完畢。
2、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舉證(由調查人員質證)。按上述方法依此類推。
同一違法事實多個證據的,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個聽證會時間拉得太長,可連續舉證,再由對方一併質證。因案件需要,上述舉證、質證也可適當打亂順序,交叉進行。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舉證、質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可就雙方陳述有遺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實、證據及處罰理由和依據進行發問,以進一步核准事實,並可適當允許雙方互為發問,體現聽證的民主性,為進入辯論階段打下基礎。該程序可靈活掌握,在舉證、質證中穿插進行。
三、辯論階段
這個階段是舉證、質證階段的重要補充,主要內容是由當事人、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主要目的在於把道理説清、説明、説透。
第一輪,先由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建議提出論證意見,再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二輪,互相辯論,可適當打亂順序,但應避免秩序混亂。
四、結尾階段
1、向當事人、調查人員問清是否有最後陳述的意見。
2、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應告知當事人當場閲看筆錄,審核無誤逐頁簽名,其中最後一頁頂格內容簽名。如記錄有誤,可要求書記員當場補正,由當事人簽名或按指紋確認。全權代理人逐頁簽名,一般代理人最後一頁簽名。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調查人員最後一頁簽名。
上述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流程可知,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處理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瞭解相應流程的時候,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自己的情況來分析,做好萬全的準備。更多相關的知識,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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