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版第四十六條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修訂版第四十六條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有以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二、行政處罰包括哪些內容?
(一)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説,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對被處罰人來説,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並不再繼續違法。
(二)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四)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和其他法律上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時間最長是不能夠超過二十天的,否則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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