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交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交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的前提條件是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二、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對在哪些情形下才可當場收繳罰款嚴格規定: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此外,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地形複雜,有些違法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又對因特殊情況而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作了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這個是當場可以做出罰款決定的情形:《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進行有序收繳罰款,當事人應擔自覺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若有異議應當使用正確的方法解決問題。在當事人進行交付行政處罰款時,切勿使用過激語言或者行為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否則將會受到加重的處罰,情形嚴重的將會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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