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要通知家屬嗎
行政拘留,應當通知被處罰人家屬。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08條規定: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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