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強制是怎麼規定的?
一、法院行政強制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強制的設定:
(一)設定權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二)設定程序及評價
1.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説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及採納意見的情況。
2.評價
(1)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並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2)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手段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凍結存款、匯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政強制手段包括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還有一般性強制措施等不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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