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可以訴訟嗎,如何申訴?
一、行政仲裁可以訴訟嗎,如何申訴?
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規定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事項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我們在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義務人不服行政機關的仲裁或處理決定,為阻止仲裁書或處理決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例。但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此類案件在審理中會遇到一系列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法規規範的衝突,並會造成原、被告訴訟地位的錯位。如果將此類案件納入行政範圍,並根據此類案件的特殊情況做一些特別規定,矛盾和衝突就會迎刃而解。
二、涉外行政訴訟的送達方式有什麼?
1、依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以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必須以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有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中明確規定了該送達方式。締約雙方應當嚴格按照條約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我國與受送達人所在國沒有訂立有關送達的條約的情況下,按互惠的關係,依照外交途徑送達。適用這種送達方式的前提是該國與我國有建立外交關係。具體方法是由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應當送達受送達人的訴訟法律文書,送交外交部,有外交部領事司代表我國人民法院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該外交機構在根據其國內規定的送達方式交受送達人。
3、委託我國駐他國使(領)官代為送達
這種方式適用於居住在國外的,具有我國國籍的受送達人。
三、什麼是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處理涉外行政訴訟時,可以委託我國駐他國大使館的官員,代為送達行政訴訟通知單。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也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還可以選擇訴訟當事人雙方規定的方式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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