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後還能行政訴訟嗎,有什麼規定?
一、行政裁決後還能行政訴訟嗎,有什麼規定?
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裁決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情形。調解行為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雖然發生一定影響,但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決的內容,直接確定或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預決力、確定力、約束力及執行力,因此,行政裁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追償人是指在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人,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和個人。
二、行政追償中的被追償人是什麼意思?
具體來説,包括:
①在執行職務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人員。
②行使職權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
③同一個行政機關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為共同被追償人,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但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追償決定時,應當根據各自過錯的大校確定具體的追償金額。
④不同的行政機關的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不能作為共同的追償對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根據自己分擔的賠償金額,分別向自己所屬的工作人員追償。
在侵權行為中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政工作人員是被追償人。同一個行政機關中,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時,他們兩個是共同被追償人,應該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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