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一)職務侵佔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職務侵佔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下列情形屬於“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侵犯的客體不同、客觀表現不同、主觀目的不同。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目的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往往是並行的,這個在單位管理崗位常常會出現,單位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應該注重相互監督的職權,以免給單位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將他人財產和權利佔為私用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受到法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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