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針對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一般而言是由法律統一作出規定的,但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卻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更加詳細的量刑標準規定。今天,本站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杭州地區關於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的詳細規定,供你學習參考。
一、杭州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二、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關係
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關係,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佔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
1、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2、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但是與貪污罪又有明顯不同,具體區別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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