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法律適用不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是一般法,徇私枉法罪屬於特別法。
二、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一)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玩忽職守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玩忽職守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玩忽職守罪的處理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特別是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上,應當根據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兩種犯罪事實的處理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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