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法院教唆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滿足法院教唆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滿足法院教唆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之後會受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35個罪名。根據瀆職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可以將瀆職罪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二、瀆職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着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普通職員不履行自己職務的行為,最多會被認定為是消極怠工,但是對於國家機關的職員以及公司的高級管理者,若是不履行義務,此時會被認定為是瀆職,也即此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的規定,故此不管是枷鎖他人瀆職還是自己不履行職務的行為,都會由檢察院來審理此類瀆職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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