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佔10萬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侵佔10萬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中,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二、誰能起訴非法侵佔罪
我國《刑法》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告訴。“根椐98條之規定,侵佔罪告訴的主體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因而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是告訴的主體。
對於那些近親屬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告訴的,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之外不能受理,他們不是本罪告訴的主體,他們的這種“告訴”只不過是向司法機關反映有關案件情況,不能啟動訴訟。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告訴的對象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我們國家保護公民的私人財產權,也就是説屬於公民個人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夠侵犯非法的佔他人的財產,為其又是屬於觸犯我國刑事法律規定,需要受到嚴厲的懲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侵佔數額較大的將會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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