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起公訴包括哪些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做出審查,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而無論是需要提供公訴還是不需要提起公訴,此時都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其中檢察院提起公訴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提起公訴是什麼意思
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包括哪些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條件才行,當然要是有法定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或證件不足不起訴的情形,那此時也只能決定不起訴,但要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和被不起訴人才行。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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