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關係是什麼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關係是什麼?
審查起訴是提起公訴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審查起訴不符合標準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提起公訴,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補充偵查的。
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是指對犯罪有訴追權的國家機關,依照偵查所蒐集的證據,確認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國家提請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行為。
二、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動:
1、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審查完畢,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決定提起公訴。
2、製作起訴書。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後,應當製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的公章並附上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訴書和其他證據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移送。
三、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在公訴案件當中,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這都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人民檢察院所要做到的就是,只有公安機關提交的這些證據材料等都能夠證明是必須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並且,經人民檢察院的核對之後也確認相關的證據沒有任何的問題,只有這樣人民檢察院才會提起公訴,案件才會排期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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