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迴避理由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特殊理由:
1、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後一訴訟程序;
2、再審合議庭的組成
3、死刑複核發回重審的案件
二、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相關規定
1、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4、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刑事迴避制度適用的人員範圍比較廣,除了案件的審判人員外,還包括了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然書記員員、鑑定人、翻譯人員等也是適用該制度的。但是對不同人員申請回避,此時有決定權的人不同,一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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