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再審的規定情況有哪些?
一、刑訴法再審的規定情況有哪些?
刑訴法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四種情形:新證據、證據不確實、法律適用有錯誤、審判人員有受賄,貪污,枉法裁判行為的等等情況。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説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如果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出現了錯誤或者對犯罪事實認定出現了變化,應當進行再審程序。刑訴法上對再審的條件和符合再審的幾種情況都進行了界定,相關規律對再審的程序和合法性都進行了界定,如果實施再審程序,一定要按照再審的相關要求來規定,來進行合理合法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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