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人訴訟權利有哪些
自訴人在訴訟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理由在於這些案件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因此,自訴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訴的也受到限制;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自訴人在訴訟中要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第二款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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