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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派員出庭的規定有什麼?

刑訴法派員出庭的規定有什麼?

刑事的法庭基本上都是由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代表針對被告的犯罪行為追究責任並提起的公訴,但是也有的案件雖然是被告犯罪了卻只需要原告起訴就可以直接判決的,而檢察院是否需要派員參與訴訟就成了選擇性的。那麼,刑訴法派員出庭的規定有什麼?

刑訴法派員出庭的規定有什麼?

檢察院派員出庭。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公訴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後不派員出庭,且未説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閲案卷。

《刑訴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對接到開庭通知後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出庭的抗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方面的案件都是需要檢察機關派人員參與的,只有在涉及到重大的危害社會案件或者公民的案件並威脅到了法律權威的案件才會需要檢察機關迅速介入偵查並且針對犯罪活動進行指控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