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是訴訟當事人嗎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參與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人員除了審判人員外還包括很多,比如公訴案件中的公訴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如果刑事犯罪涉及民事賠償的話,還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此時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另外還可能有證人、鑑定人員和翻譯人員等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公訴人不屬於訴訟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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