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幾次?
一、監察法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幾次?
監察法規定,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兩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證據不足的或者犯罪事實認定有誤的訴訟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是檢察機關的權利,但是必須建立在對訴訟案件的仔細審查之後,確實存在證據不足或者不足以支撐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另外,如果兩次補充偵查後依然無法對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的,必須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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