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什麼是公訴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二、何為公訴的時效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稱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間既然是一個法律事實,確定其起始時間就特別重要。整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礎是有權利而不行使這一事實。民事權利主體明明享有權利但長期不行使,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訴訟時效起算的基礎應是民事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能夠行使請求權,但卻不行使,訴訟時效便從此開始起算。“能夠行使請求權”,這不是主觀的標準,而是一個客觀的標準。不知道權利受到侵犯的事實,也就不能夠行使請求權。但權利人也可能由於自己的過錯沒有及時瞭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因此,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時間就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三、國家公訴時效如何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 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四、公訴的審查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國家公訴時效如何計算對於從事法律工作的來説是非常瞭解。法律對公訴時效的規定,不僅是為了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也是促進法律公平的需要,防止一些拖延的行為出現,妨礙司法公平公正。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和公訴有關的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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