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取保候審條款怎麼規定的?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種強制措施,通過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讓相關責任人繼續工作,減小對其生活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減少了國家在羈押過程中的財政支出。那麼刑訴法取保候審條款是怎麼規定的呢?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又是怎樣呢?請看下文小編的總結。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1、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
2、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法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違犯《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除了上面介紹的內容,刑訴法取保候審條款還規定了保證金繳納的規則,即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保證金進行收取。另外根據法律規定,上文中提到的保證人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如果家人朋友成為保證人時也要注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必要時可以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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