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自訴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自訴案件流程具體為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在收到訴訟請求之後一般需要當場立案,當場不能立案的,必須在15日或者30之內決定是否立案。法院立案之後則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
1、法院的立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2、法院立案之後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的受害者,一般需要自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在提出請求之前,可以先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對於收集證據有困難的,也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對於向法院起訴的情形,法院一旦受理,則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審理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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