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或抗訴後,可能開庭審理,也可能只是進行書面審理。其如果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審法院審判過程中違反程序的,撤消原判,發回重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到此終結。
判決作出以後,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異議,可以依法抗訴和申訴,但上訴和申訴並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對於刑事案件除了個別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他案件只要公安機關發現了犯罪就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之後會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進行上訴。審查起訴通過之後,犯罪嫌疑人需要等待法院的相關流程,法院確定好開庭日期之後,法院會根據其犯罪事實來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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