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撤回起訴的主體是什麼?
在刑事訴訟法的實踐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為某種原因撤回起訴的現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撤回起訴也是需要有法律依據的,不能想撤訴就撤訴。本文主要是為大家介紹撤回起訴的主體。那麼你知道刑訴法撤回起訴的主體是什麼嗎?下面我們一起來通過本文看一下吧。
一、刑訴法撤回起訴的主體是什麼?
刑訴法撤回起訴的主體是一方的當事人。
廣義上理解,撤回起訴是指當事人(機關)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基於一定的原因和意志,通過一定形式的意思表示,由審判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准許(或推定)訴訟主體收回訴請、放棄訴訟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撤回起訴,簡稱撤訴,也稱撤銷起訴,其主體是起訴的一方當事人。而在公訴案件中撤回起訴,是指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或不能將被告人定罪的情形,檢察機關依法決定撤回起訴請求的訴訟活動。撤訴權是專屬於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權,是一種程序權力,目前法律規定的撤回起訴的時限範圍規定在“提起公訴後至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 如果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實質上意味着一個按照無罪推定原則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結果,這與我國刑事立法精神並無衝突。因此,撤回起訴是一種刑事訴訟過濾機制和訴訟程序補救機制,與公訴機制共同彰顯訴訟的程序價值和人權保障功能,維護着檢察機關權威和司法形象,但是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未對撤回公訴程序作出規定,致使司法實踐中缺乏執行標準和可操作程序,直接影響刑事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公訴案件撤回起訴的基本特徵
作為刑事訴訟的程序,公訴案件撤回起訴有四個基本特徵: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訴必須經由法院審查後,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准許撤訴、推定為撤訴或不準撤訴的裁決。
2、主體同一性。即撤回起訴和提起訴訟的為同一個訴訟主體,因為提起訴訟和放棄訴訟在同一個訴中屬於訴權不可分割的兩方面內容,撤回起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的具體體現。需要明確的是,主體的同一性表現為權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代理人而不必親自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
3、權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訴作為當事人的訴權,原則上法院根據處分原則應該准許,但必須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原告申請撤訴的行為可能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準予撤訴。
4、時間限定性。即撤回起訴必須在提起訴訟之後、法院宣判之前這一段訴訟期間內。如果法院已經作出裁判,就意味着對訴訟請求作出了實體性的結論意見,不管訴請能否得到支持,當事人都不能行使處分權利。
以上就是關於刑訴法撤回起訴的主體是什麼的全部內容。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刑訴法撤回起訴的主體是一方的當事人,也就是説只有當事人才能提起撤訴,而且要基於一定的原因和意志,體現出司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撤回起訴必須由法院審查,來作出最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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