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到了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他人的原因造成我們的身體或者權益的損傷,而與對方私下協商處理意見不合,我們就會選擇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這種情況就屬於個人訴訟,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因為我們觸犯了國家相關法規而被噹噹地的派出所抓到了,再由派出所移交到檢察院進行審批決定是否進行向法院起訴,那就屬於公訴,那麼尋釁滋事到了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裏的“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包括: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
(3)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事實。
查清上述各項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實踐中,就具體案件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對於符合上述第(2)種情況的,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因此,對那些並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則沒有必要查清,司法實踐中那種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實後才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據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是指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每一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事實,同時又是與犯罪事實有內在的聯繫,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證據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數量的證據足夠證明犯罪事實,就達到了證據充分性的要求。
證據確實與充分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證據確實必須以證據充分為條件,如果證據不充分,證據確實也無法達到;反之,如果證據不確實,而證據再充分,也不能證明案件真實。因此,證據確實、充分是提起公訴的一個必要條件。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並非一定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些犯罪行為法定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因此,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還必須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就成為對其提起公訴的又一必要條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關於尋釁滋事到了檢察院會不會不起訴相關內容,檢察院在進行案件的審批時,是需要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會向法院進行公訴的,以上三個條件只要不滿足其中一個條件檢察院就不會向法院進行起訴,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儘量的不要去觸碰法律的底線,這樣吃虧的還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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