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案件有哪些具體情形
一、公訴轉自訴案件有哪些具體情形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説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
刑事案件主要分為了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但是大部分的還是屬於公訴案件,於是我們看到很多時候都是由公訴人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責任。不過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之間也存在相互轉換的情況,並不是很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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