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條件有哪些,具體有哪些情形
有的人在實施了犯罪行為後,可能因為良心發現而現在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想要獲得寬大處理。這時候還需要對投案自首的條件作出認定,那麼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投案自首的條件都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根據我國《刑法》,“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現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現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4、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5、犯罪嫌疑人並非出於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現實中,並不是任何一個投案自首的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自首情節。此時需要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來對行為人投案自首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認定,此時就離不開投案自首的條件了。如果經過認定確實屬於自首情節的話,那麼法官在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就要充分考慮到這一情節,然後對犯罪分子從輕或減輕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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