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卷補充偵查時限是多久
一、法院退卷補充偵查時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時間為一個月,可以退二次,也就是説,加上檢察院審查的二個月,最長時間為四個月,超過半年就是過期了。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二、補充偵查次數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修訂)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的審判所需要的證據材料,這個時候也就是補充偵查,其次也可以進行自行偵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補充偵查是以兩次為限的。也就是説在第二次補充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院還是認為證據不足那麼就可以不用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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