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手機短信符合規定嗎
在刑事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需要一些物品或信息作為證據來幫助案件的解決,但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種類做了具體的規定,那麼刑訴法證據手機短信符合規定嗎?下面就跟隨本站的小編來一起了解一下。
一、刑訴法中證據的種類: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起證明作用的,因此與其他證據相比,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2.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的表現形式和製作方法多種多樣,不限於“書寫的文字材料”。書證屬於實物證據範圍,客觀性較強。這裏需要注意書證與物證的區別是“書證以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徵證明案件事實”。書證與物證的共同特點主要是都要有實物載體,屬於實物證據。如果一個物體可以同時以上述兩種方式發揮證明作用,它既是書證又是物證。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陳述的是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證言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能作為證人。
4、被害人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對犯罪有較多瞭解,但也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稱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可以全面、具體反映案件事實,但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關係,口供容易反覆,時供時翻,這是口供比起其他證據所不同的又一個顯著特點。
6、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鑑定後所作的書面意見。鑑定意見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內容僅限於案件涉及的相關科技技術問題。與證言等其它言辭證據相比,鑑定意見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少。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等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後所作的筆錄。勘驗等筆錄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記載、繪製的圖樣、照片、複製的模型材料和錄像等。勘驗等筆錄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徵,對於發現、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鑑別其他證據有重要的作用。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一般產生於訴訟開始之前,犯罪實施過程之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直觀性強,客觀存在,內容豐富;既有易於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損壞、覆蓋、滅失的一面,更存在被偽造變造的可能性,同時對技術的要求比較高。
二、刑訟法證據手機短信符合規定嗎?
由於手機的普及,短信已經成為重要的聯繫方式,很多當事人以手機短信作為呈交法院的證據。基於手機短信的易修改、易編輯的特性,同時,受網絡、環境、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致使其容易出錯,因此短信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證據證明力的重要依據,也是其被審查的主要方面。
在目前運用的電子證據中,短信要作為證據可以被採信,但是效力的確定非常困難,也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沒有權利從通訊商處調閲短信內容,二是由於手機號碼沒有實名制度,短信清單隻能證明某個號碼發出了短信,但不能證明該短信是某個特定人發送的。實踐中,當事人在利用手機短信證據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有證據證明該手機號碼確屬對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盜取、錯發短信的情況。
2、要證明所用手機收件箱中短信應屬只讀文件,不能修改。否則證據效力將大打折扣甚至喪失。
3、短信是間接證據,因此當事人要儘量多的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其他證據,使之彼此印證。所有證據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嚴密的證據鏈,就比較容易達到證明事實存在的效果。
4、可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製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為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後,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5、訴前可以進行公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對手機短信予以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如此,為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後、提起訴訟前,便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這份公證所具有的證據效力遠遠大於短信本身。
6、要注意取證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證環節的完整性,即證據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證據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手機短信是可以作為刑訴法證據但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來解決案件的,同時刑訴法證據手機短信必須要真實,要經過相關部門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刑訴法證據。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於刑訴法證據手機短信的具體內容,可瀏覽延伸閲讀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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