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免責範圍是什麼?
一、刑事賠償的免責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正當防衞造成的損害;
2、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二、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的免責範圍有哪些?
1、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
2、錯誤的先予執行與財產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執行、財產保全過程中違法造成財產損失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7號《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社會,國家賠償主要指的就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存在着一些錯誤行使職權,導致相關的人員身體或者是財產受到損害,需要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行使與其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能夠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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