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誰承擔?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誰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實是一種特別的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人承擔。
喪失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與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本人提起訴訟的意義相同,但法定代理人的訴訟地位不同於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其身份是訴訟代理人而不是原告人,其全部訴訟活動只能以被害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進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而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處於原告人的訴訟地位。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公安機關進行追贓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是通過追贓挽回損失,在偵查階段不能及時追回的,在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追贓。因此,追贓可以由強制措施轉為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害人的財物被盜、被搶劫,被詐騙、被搶奪,就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被侵犯的財物。法院就應當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追贓,並告知其無法追贓的請求風險。
(2)被害人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二條,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等。
(3)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遭受物質損失的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應當將受案的範圍界定在這個兩個方面。
綜上所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要提供的證據包括本人身份證明、相關費用清單、被損害財產的價值證明等。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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