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犯罪的概念怎麼解釋?
一、不作為犯罪的概念怎麼解釋?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例如,遺棄罪就可以構成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是指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不作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危害行為的前提。刑法中所講的特定義務,不是一般的道德意義上的義務,而是行為人在特定的社會關係領域內,基於特定的事實和條件而產生的法律上的義務。一般來講,這種義務是根據以下幾方面具體確定的: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如果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罪。
2、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例如,值班鍋爐工有注意鍋爐壓力變化的義務;上級機關的領導有監督下屬機關和人員的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造成重大損害後果的,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
3、由行為人已經實施的行為所產生的責任。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由於自己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例如,駕駛員在交通肇事撞傷人以後,就負有立即救護傷員的義務,如果他不履行這種義務,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就要負不作為的責任。
第二,行為人有可能履行這種特定義務。如果行為人雖然具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但是由於某種原因使履行這種義務根本不可能,則不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例如,消防員在火災現場滅火時,因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繼續撲滅大火,造成嚴重損失,消防員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上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而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不真正不作為犯有什麼特徵?
1、不真正不作為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 。
(1)不真正不作為犯作為不作為犯的一種,必然具有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徵,即違背法定義務。在刑法理論中所有不作為犯罪的問題無不以特定義務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屬於何種性質的主要依據。由此可看出,不履行義務是不作為的本質特徵,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不作為犯的一種,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質特徵。
(2)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不是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而是來源於非刑法規範或產生於特定的法律事實。這是與真正不作為犯的重要區別之一。所謂非刑法規範,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屬刑法之外的法律規範。產生於非刑法規範的作為義務並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義,只有經刑法規範確認或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於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險時,才轉化為刑法意義上的作為義務。
2、不真正不作為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為犯是以危害結果發生為必要條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明文規定於刑法規範之中,違反該義務即構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
不真正不作為犯具有兩個特徵,一個是不真正不作為犯是發生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的犯罪;另一個是不真正不作為犯是違背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義務的犯罪。其中,不真正不作為犯的犯罪義務不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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