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逃税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着顯著區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税罪通常是納税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税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税款,騙取出口退税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税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對有些納税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1)對納税人騙取税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税款的,應以逃税罪定罪處罰。
(2)納税人騙取税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税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税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併罰。
2、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税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税人必須對其所逃税款負有納税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税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税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税收的納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税罪與逃税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税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税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税款、逃避納税義務。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税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税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具體認定標準,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的,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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