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罪量刑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罪量刑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騙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違反税收法規,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犯騙取出口退税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2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税款損失3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造成國家税款損失150萬元以上並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根據規定,對納税人實施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税的應當分情況定罪處罰。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上述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對超過部分以騙取出口退税罪論處。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按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二、如何對騙取出口退税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國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2、客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税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税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
4、主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由於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後由於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務機關多退税款的,因沒有騙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税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屬於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税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並從中賺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但是動機並不影響騙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騙取出口退税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話,當事人會觸犯刑法。按照刑法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規定,個人犯罪的,量刑從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單位犯罪的,除了單位要承擔罰金外,直接負責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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