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詐騙犯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網絡詐騙是我們在生活中經常遇到了一個犯罪行為,很多人在社交軟件上都會收到一些明顯是詐騙的信息,只要有防範意識一般都不會上詐騙團伙的圈套,對於網絡詐騙的處罰在我國相關法規中有詳細的説明,那網絡詐騙犯罪主體要件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網絡詐騙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網絡詐騙達到一定的程度就觸犯了刑法,特殊預防就是預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非殺不可的依法判處死刑外,對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過懲罰和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去惡從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紀、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為無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國對罪犯改造工作的實踐證明,多數犯罪分子通過懲罰和教育,是能夠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一般預防就是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警戒社會上那些不穩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們以身試法,走上犯罪的道路。這就是我們通常説的“殺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為什麼人民法院有時選擇典型案件,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呢為什麼宣判罪犯死刑立即執行要出佈告呢主要就是為了警戒和震懾少數不穩定分子,以達到一般預防的目的。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也可以使廣大人民羣眾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警惕性和同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司法機關只有充分地、廣泛地依靠羣眾,同他們一道展開對犯罪的鬥爭,才能夠達到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網絡詐騙2020元犯法嗎
網絡詐騙2000元不構成犯罪,但是屬於違法行為,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網絡詐騙很多人都是比較痛恨的,因為一旦被詐騙就會給自己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網絡詐騙的處罰是按照詐騙金額來進行處理的,一般涉及資金達到20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但是2000元以下也屬於違法行為會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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