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的?
一、犯了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二、應該怎麼認定破壞監管秩序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法定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毆打監管人員。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員。
破壞監管秩序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多次毆打監管人員或者為抗拒改造而毆打監管人員或者毆打監管人員致傷的;多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或者組織的人數眾多或者建立了較嚴密組織形式破壞監管秩序的;多次聚眾鬧事擾亂監管秩序或者聚眾絕食影響惡劣或者聚眾衝擊辦公場所毀壞財物的;多次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或者致人傷害的;兼有本條所述的多種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或者成為“牢獄霸”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被依法判處刑罰,並被強制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該罪的主體具備兩個條件:
1、犯有罪行;
2、經司法機關判決或決定而被收押在勞改機關。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必須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圖,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危害勞改機關監管秩序的行為,而故意實施該行為以追求對監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狀態。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發泄對司法機關的不滿情緒,有的是為了滿思某種私慾,有的則是為了達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於什麼動機,一般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合上面所説的,破壞監管秩序就是屬於被關押的犯人破壞監管的秩序行為毆打監管人員或聚眾鬧事,對於此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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