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信用卡詐騙量刑標準
信用卡本來是方便大家消費和緩解資金壓力的,但是總有一些朋友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為了打擊這種犯罪行為,確立了2017年信用卡詐騙量刑標準。對於達到標準的事堅決立案審理,還會量刑宣判的。規範使用信用卡是市場秩序的需要,打擊信用卡詐騙是保障大家合法權益的需要,下面,小編就介紹具體的量刑標準。
一、信用卡詐騙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二、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信用卡詐騙罪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卡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信用卡詐騙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既對國家有關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講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係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買商品、在銀行或者自動取款機上支取現金以及接受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有關規定,作廢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該卡,此時該信用卡有效期雖未到,但在辦理退卡手續後即歸於作廢的。
(3)因掛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作騙,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如使用撿得的信用卡的;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為持卡人代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髮卡銀行信用卡帳户上資金不足或已無資金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信用卡詐騙罪不僅個人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單位同樣也是可以構成該罪的,而對個人與對單位的處罰顯然還是有所不同的。
詐騙的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是十分嚴格的,同時也是絕不姑息的。打擊信用卡詐騙行為,確保信用卡市場秩序不混亂,保障大家的用卡安全。大家有遇到或者遭遇詐騙的,可以報警處理,有關部門也會積極的為大家挽回損失。但是小編要提醒大家要杜絕一切不合理的用卡行為,保障自己信用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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