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法院如何判?
一、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法院如何判?
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法院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稀有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其不僅包括具有重要觀賞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經濟價值以及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意義的珍貴野生動物,亦包括品種數量稀少、瀕危絕跡的瀕危野生動物。既可以是我國特產的,亦可以是雖不屬於我國特產但已在世界上列為珍稀瀕危種類的動物。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分為一級保護動物和二級保護動物。再根據國務院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於珍貴動物的有256個種或種類,如大熊貓、金絲猴、獼猴、文昌魚、白脣鹿、揚子鱷、丹頂鶴、天鵝、野駱駝等。至於珍貴動物製品,是指珍貴動物皮、毛、骨等製成品。上述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還必須為國家禁止進出口,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否則,雖為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但不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行為大體一致,具體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不知道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或雖知道為珍貴動物及其製品但卻不知道為國家禁止進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觀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走私國家保護珍貴動物罪的具體量刑和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可以根據走私的數量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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