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麼量刑處罰?
一、犯了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麼量刑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法律規定內容包括有哪些?
關於本罪的定罪情節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為就一律認定為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為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用於自己偽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於吸收犯。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只定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偽造信用卡犯罪,而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信用卡在當代的社會還是比較常見的,主要還是因為信用卡具有比較重要的一種透支的功能,當然了,如果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的一些信息,將會構成我們國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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