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機構保管並可以由其利用的貨幣資金或有價證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所謂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即便構成本罪既遂。這也反映了立法上對本罪行為人所實施的、嚴重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從嚴打擊的意向。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裏的單位,既可以是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是不能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機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擾亂金融秩序的危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有的金融機構由於工作失誤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眾存款,由於利率不是該金融機構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其故意實施,因此不構成本罪。
法律上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和處罰情況是區分了上述兩種情節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不同情節的區分,是基於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大小來進行處理的,不同的數額大小所認定的情節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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