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上述出口退税憑證工作中,違反國家的上述規定,圖私利、徇私情,採取欺騙手段,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出門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可作為一般徇私舞弊行為,由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行為得逞,國庫税款損失重大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承擔着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算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職責的海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辦理出口退税憑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此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我國法律上對於出口退税的具體管理有明確的規定,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上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涉案金額巨大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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