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與偷税罪的區別有哪些
雖説依法納税即使權利也是義務,但現實中有的人為了逃避交税,可能會採取一些違法措施,甚至其中還有會被認定構成犯罪的。這裏面,逃税罪與偷税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而這也讓很多人無法區分。那究竟逃税罪與偷税罪的區別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逃税罪與偷税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罪手段的規定差異。原規定列舉了五類犯罪手段: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4、虛假納税申報;5、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新規定列舉了兩類犯罪手段:虛假納税申報和不申報(以下簡稱逃税行為),欺騙、隱瞞是虛假納税申報和不申報的兩種表現形式,是用來修飾虛假納税申報和不申報,虛假納税申報和不申報本身即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經過對比分析可知,從表述方式上:原規定是屬於正列舉的方式,新規定屬於概括性描述的方式。
從內容上:這就是説《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2月28日)後,《税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以及扣繳義務人不報送代扣(收)代繳報告表的行為,數額較大時,也構成犯罪,至於税務機關是否通知其申報在所不論,原規定中的第3項情形包括在“不申報”情形之中。
(二)追訴標準中的數額差異。原追訴標準: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訴標準: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三)對主動消除違法後果的處理差異。原規定:偷税數額在5萬元以下,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税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新規定:納税人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税務機關應當移送的情形
不論是在2009年2月28日以前發生的偷税行為,還是在2009年2月28日以後發生的逃税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一)納税人偷(逃)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税人五年內因偷(逃)税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偷(逃)税,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偷(逃)税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通過對比,大家應該清楚逃税罪與偷税罪的區別主要存在與三個方面,包括對主動消除違法後果的處理、追訴標準中的數額以及犯罪手段的規定。畢竟這屬於《刑法》中規定的兩個不同罪名,即使再相似,從本質上來看還是存在一些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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