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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猥褻行為是指什麼

在我國規定猥褻行為是指什麼

相信在生活當中,大多數成年人對於猥褻和強姦還是能夠區分清楚的。最讓大家痛心的一件事情就是有一些變態的行為人會對我國的未成年少女進行猥褻,由於她們缺乏對猥褻方面的具體瞭解,才能夠使行為人屢屢得逞。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規定猥褻行為是指什麼?

一、在我國規定猥褻行為是指什麼?

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瞭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猥褻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係很大。性行為的道德標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廣義的猥褻包括除強姦、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慾行為,如雞姦、獸姦、當眾手淫、散佈淫穢書刊等。

二、猥褻罪的構成要件

1、客觀方面。

(1)行為對象必須是己滿14週歲的婦女,強制猥褻男子以及猥褻兒童的,不成立本罪。行為人故意殺害被害婦女後,再針對屍體實施猥褻、侮辱行為的,不得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2)必須實施了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猥褻行為具有質的規定性。猥褻婦女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違反性行為秩序的行為。“針對婦女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情況:一是直接對婦女實施猥褻行為,或者迫使婦女容忍行為人或第三人對之實施猥褻行為;二是迫使婦女對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實施猥褻行為;三是強迫婦女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四是強迫婦女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

其次,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具有同一性。侮辱行為並不是獨立於猥褻行為之外的一種行為。

再次,猥褻行為具有相對性。在不同的猥褻罪中,猥褻行為的範圍並不相同。例如,強制猥褻婦女與猥褻幼女的行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為。但是,猥褻幼男的行為則包括性交行為,即已滿16週歲的婦女與幼男發生性交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後,猥褻行為還具有變易性。

(3)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

2、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婦女可成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的主體。

(2)丈夫可成為強制猥褻妻子的主體。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部分行為,仍應認定為本罪。如丈夫在公共場所強行扒光妻子衣褲的,仍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為即使在具有夫妻關係的前提下,這種可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目睹的行為,明顯傷害了其妻子的性的羞恥心。公然強姦妻子的,也可以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非公然強制猥褻妻子的行為,則不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為在具有夫妻關係這種特殊場合,丈夫的行為是否傷害了妻子的性的羞恥心,主要取決於是否公然這一因素,而不是認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公然為前提。

3、主觀上具有故意,不要求特定目的。

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視為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即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像競合犯。

(1)不管是否聚眾或者是否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只要造成婦女死亡的,就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適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法定刑。

(2)非聚眾並且在非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由於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法定刑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理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致婦女重傷的,仍認定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猥褻兒童罪,因為該罪的加重法定刑重於故意重傷的法定刑。

其實猥褻罪大家簡單一點理解,就是沒有真正的發生性關係,但是,行為人的一些做法讓自己感覺特別噁心,給自己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比如説手淫、暴露自己的生殖器等,這些都構成了猥褻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標籤:我國 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