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破壞電力設備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規定: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覆。
(三)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對於犯罪分子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權利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另外對於電力設備的認定是屬於國家公共資源,當事人也構成了破壞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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