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量刑哪個更重?
一、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量刑哪個更重?
故意犯罪對量刑影響會很大,有些犯罪必須是故意構成,過失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要具體到個案。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説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觀惡性更大。對前者的處罰也就更重。
二、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主要區分
不論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由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組成。而犯罪主觀方面是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首要前提。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過失、動機和目的各要素,這些要素的認定,對刑法規定的一切犯罪的認定都具有直接的決定意義。
對刑法規定的犯罪來説,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特別是行為人的罪過也即故意或過失,將成為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個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條規定説明,那怕產生了多麼嚴重的損害結果,只要造成這種結果的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都不構成犯罪,不管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説,行為人是否犯罪完全取決於他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罪過,即故意或過失。可以這樣認為,《刑法》的每一條款犯罪以及刑罰輕重的設定,要考慮的最主要因素就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不僅取決於他的行為,更取決於他在主觀方面是否有罪過。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犯罪--故意犯罪或是過失犯罪的認定,從某種意義上説就是對其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故意是很多犯罪的一種主觀要求,一般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因此需要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但是故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還有是間接故意。主要是對於法益侵害持什麼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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